2021-05-15 10:40:45|已浏览:281次
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在5月29日、30日(部分地区安排在5月22日、23日)。距离开考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小编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常考考点,帮助各位考生复习。
知识点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需要符合的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知识点3: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3.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一般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知识点4:抵押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海域使用权;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知识点5:质权、留置和定金
一、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知识点6: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刑罚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3.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二、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罪名 | 具体规定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串通投标罪 |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
知识点7: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8: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知识点9: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情形。
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学时要求: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知识点10:开标前的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建筑工程,可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编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知识点11:开标后的基本程序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少于三个,不得开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几个要点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知识点1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知识点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別转包给他人。
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1.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3.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知识点14: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因欺诈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知识点1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